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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辩说法|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05-26 08:40:58 人气: 作者:小编

八辩说法|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八辩律师事务所 

杨显光律师 18286892060



案情概述: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辛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小米公司保底赔偿王辛500元,退还王辛货款108元。

案件评析: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网络,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消费习惯也有了很大的改变,网络购物成为了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增设了关于网络购物、耐用商品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文,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小米公司在网上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仍然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结合小米公司在销售中,宣传金额与消费者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进而判决其退还王辛108元的货款,并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问题:

一、针对网络购物中如果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相信在收音机前的朋友大部分都有过网购的经历;在网上购物的过程中,由于网络沟通的便利,网络中的经营者数量非常之多,话说某宝深似海,众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也良莠不齐,有以次充好等情况的存在。

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介绍过一些关于网络维权的案例和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也是在起诉活动中原告应该达到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是网络具有匿名性,在网络购物的活动中,消费者往往难以得知商家的真实信息以及相关的一些自然情况,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难以确定侵权的主体。

因此,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该法律规定出台以后,将提供网络商家的自然信息以及明确诉讼主体的证明责任交给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减轻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网络购买的商品是不是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换? 

在网络购物中,因为消费者不像实体消费中能够真真切切的感受或者实际试用到商品。因此,在网络购物中,商家为了拓展市场和吸引消费者,或多或少的会有一些过度宣传的呃行为,往往存在消费者对产品的预期评价与实际体验出现重大差别的情形,正如某宝的“买家秀”和“买家秀”的区别。结合这种情况,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项规定赋予了消费者一个很重要的权利——“七天反悔权”,很好的保护好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此规定。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样规定了,针对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是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例如报纸,图的就是一个新鲜,看过以后就见怪不怪了,因此不能七天无理由退换是合理的。

三、食品质量问题十倍赔偿问题

食品是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关系到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和生活幸福感,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嘛;因此,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有着更严苛的规定。限于直播的时间,今天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就不再作更多的讲解。很多听众应该都听说过,如果食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假如商家存在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如果买一包五毛钱的不合格辣条,是不是商家赔偿5元钱就足够了,产生对商家惩罚力度不足的疑惑。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买到一包五毛钱的辣条以后,如果您起诉,可以获得赔偿的不是十包辣条,而是一千包辣条的赔偿。^_^,这种赔偿方式,想想还是很划算滴~

四、网络购买车辆和大型家电等耐用商品维权的疑惑。

万能的某宝,已经入侵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同外星人入侵地球~,在网络上,消费者几乎可以购买到任何想要的商品,购买汽车都不在话下。但是对于汽车以及生活中的“老三样”——电视、冰箱、洗衣机,以及给了夏天一整个生命的空调来说;一是这些产品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二是因为技术含量高,消费者往往难以完成举证责任,只能靠直管的感受来发现问题。所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该条文不但延长了耐用商品的“验货”期限,也将瑕疵举证的义务分配给了产品提供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案件启示:    

作为一个网购爱好者,在此由衷的告诉大家^_^,网购还是要有的,剁手不能停~    

1.遇到不良商家,要坚决的同其斗争!

2.^_^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你的律师朋友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显光律师简介

        自2011年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经济法)方向以来,于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至今,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团队》、《建设工程纠纷团队》核心成员。

        一贯秉承着“专业、务实、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于处理民事综合类、商事、合同、契约类诉讼及非诉案件,以专业、开放的思维,为委托人牟取利益最大化,减少、避免损失。(杨显光律师电话:1828689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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