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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2-05-26 08:57:42 人气: 作者:小编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执行,但《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以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文件,六盘水市律师协针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指导意见所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现对各项收费标准下发指导意见,于二0一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代理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阶段)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以上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本意见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收费,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意见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六、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

1、侦查阶段 5000元—30000元以上

2、起诉阶段 5000元—20000元以上

3、审判阶段 20000元—60000元以上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未办理一审二审程序而直接办理死刑复核程序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

一、代理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以上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以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以上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以上

1000万元以上 2%以上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非诉讼业务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一、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以上/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以上/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以上/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以上/件。

、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以上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以上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以上

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家庭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20,000元-200,000元/年。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低于诉讼标的额的15%,不得高于诉讼标的额30%。

 

其他

一、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标准为在200元-1000元/小时的基础上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收取。

    三、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收费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5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中心区外的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币种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盘水市律师协会

0一九月一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二)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九)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告知书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十六)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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