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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律师|八辩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八辩律师教你这样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09 09:49:03 人气: 作者:八辩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八辩律师教你这样维权

八辩律师事务所  阳廷艳律师  电话:1588532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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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5年11月10日22时36分,朱某醉酒后驾驶所有权人为任某某的小型轿车,因严重超速闯入人行道撞上行人黄某某、林某某、孙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1月19日,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朱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城市道路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起事故的全部过错,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黄某某、林某某、孙某某无交通违法过错,无责任。”

1.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朱某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如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3.车辆所有人任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交由朱某使用,任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哪些费用?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发生后,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受害人及亲属应依法、理性维权,不应当采取扣车、殴打驾驶人、毁损肇事车辆等违法行为。否则,受害方则可能转化为被告方,将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则应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不能逃离事故现场。若驾驶员在肇事后逃逸,一是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能转化为犯罪行为;二是驾驶人将因逃逸行为承担加重处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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